12月9日,辽宁省政府公告: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对外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第五条规定如下: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更多详情参见:《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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