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提交议案,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新京报消息:

近年来,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事件在网络频频引发热议。通过立法对虐待动物及公开传播对动物施暴信息行为进行惩处,也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提交议案,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

虐待动物及传播施暴信息频现网络

4月8日,山东理工大学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一事引发关注。该学生通过多种暴力手段对流浪猫进行虐待、拍摄视频,并通过微博转发他人虐猫视频。后该生被山东理工大学予以退学处理。

赵皖平指出,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暴力信息事件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法律规制。“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溶液将北京动物园内数只黑熊和棕熊烧伤。这一伤害动物的行为当时激起公众义愤,但最终只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谳。”

朱列玉也指出,近年来,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虐杀并食用流浪狗被退学、山东男子给生猪打药注水、云南某主播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虐杀动物等虐待动物事件,均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今年1月18日,在重庆某景区,一头150斤左右的猪遭捆绑四肢,被六个人从地面拖至蹦极的跳台上,随后被推下蹦极台。”朱列玉说,诸如此类的虐待动物事件屡见不鲜,但由于我国缺乏相关虐待动物受罚的法律法规,导致此类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处。

此外,朱列玉认为,目前在动物展示与动物训练有关活动方面的规范始终不到位,动物在此过程中遭受虐待的事件也时常发生。“例如,2019年9月,河南一只马戏团的老虎因无法忍受被虐待,在表演过程中翻越四米高铁笼逃脱,被抓回不久后死亡;11月,宿迁市沭阳县南湖公园被爆出园区内梅花鹿腿部腐烂生蛆,黑熊被用铁线捆绑,被举报后停业整顿。”

 “一方面,发生在农贸市场、餐馆、公路等公开场合的动物屠宰贩卖,捕杀流浪猫犬等在线下公开场合传递暴力信息的行为司空见惯。”赵皖平说,更严重的是,线下公开场合的虐杀视频常常传播于网络,隐蔽场所虐待虐杀的相关视频、图片和信息更是被广泛传播,甚至形成了网络定制、贩卖该类视频的隐秘产业链。

法律缺位 传播虐待虐杀动物视频难查处

赵皖平在建议中提到,大量犯罪学研究表明,虐待动物或直面对动物实施的暴力是未成年人日后实施犯罪的一项重要诱因。未成年人目睹虐待、虐杀动物的场景,也很可能遭受心理创伤。

今年4月19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题研究了省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禁止虐待动物立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建议》,认为虐待动物的暴力不针对人,但它依然是对社会有害的暴力,特别是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其面前直接展现或间接传播虐待动物的血腥场景,会造成不可预估的心理伤害。

赵皖平指出,但在日常生活中,传播虐待、虐杀动物相关信息的行为很难被立案查处。

“现有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仅限于针对人,并未将虐待和虐杀动物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如此,公开虐待虐杀动物、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者并没有得到相应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赵皖平说。

朱列玉指出,部分虐待动物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激烈争议,甚至引发动物保护人士与商贩、食客的暴力对抗现象,严重虐待动物行为还与犯罪行为交织。“无论是虐待动物事件,或是动保人士介入等社会应激反应,均是因为法律的缺位,使得行为陷入灰色地带,行为性质与后果难以评估与处理。”

他介绍,一般虐待有主动物行为相当于破坏他人财产,要负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动物本身价值较高,且破坏严重,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投毒方式虐杀动物,可能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由于犯罪活动难以抓住现行、动物与饲养人之间物权关系取证困难、动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标准等,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被绳之于法,甚至成为某些黑色产业链的供给来源基础。“严重虐待行为的愈演愈烈,说明仅靠《刑法》进行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缺口,立法规范虐待动物行为具有必要性。”朱列玉表示。

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

赵皖平认为,首先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对动物实施暴力的非法性,将公开虐待虐杀动物向不特定人传递暴力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将网络售卖虐待虐杀动物视频、图片、音频等暴力信息以牟利的行为,明确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对包括色情元素的“美女虐待动物”之类的视频传播,比照传播色情、淫秽信息论处。

他建议,在上述基础上,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打击线下公开场合虐待虐杀动物和线上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行为。

朱列玉则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在拟提交的议案中,附上了《反虐待动物法》建议稿。

建议稿提出,禁止以禁食、禁水等方式对待动物;禁止电击动物或以尖锐工具、钝器驱使、驯服动物(对公共安全造成紧急危害的情形除外);禁止以观赏、拍照为目的以伤害的方式改变动物的面貌,如拔指甲、拔牙等;禁止以宣传或者鼓励动物虐待为目的在媒体上发布虐待动物的图片、影像和声音等。

此外,建议稿也特别提出,禁止在未成年人面前扑杀动物,禁止遗弃犬、猫,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和个人设立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机构。

“早在2009年,法学专家就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稿建议。去年农业农村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也表示,确有必要完善相关立法。反虐待动物保护立法不仅是社会舆论的热点,而且具备立法必要性与现实紧迫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机关与法学界的高度重视。”朱列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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