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消息:北京破产法庭受理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强制清算案,该案是全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据了解,该案将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法》规定开展强制清算。

案情简介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0年8月10日成立,属于社团法人。因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处罚撤销登记。此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一直未自行组织清算,故协会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向北京破产法庭申请对该协会进行强制清算。

北京破产法庭在收到工信部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了解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基本情况,并参照《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及规定,依法组织协会主管单位、协会负责人召开听证会,就该协会是否应当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听取各方意见。

2019年10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正式裁定受理工信部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强制清算申请。

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逐步建立起覆盖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以公司为主,对于非营利法人的法治化退出规则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北京破产法庭依法及时受理全市首例社团法人强制清算案,有助于进一步探索法治化的非营利法人退出机制,丰富完善非营利法人的强制清算法律适用规则,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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